2015年「台積電文教基金會—科學之旅」國小學生增廣見聞活動實施辦法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國立臺灣美術館、高雄市立美術館、
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救國團各縣市團委會
(一)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臺北市士林區士商路189號)。
(二)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臺中市北區館前路1號)。
(三)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高雄市三民區九如ㄧ路720號)。
(四)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臺北市士林區基河路363號)。
(五)國立臺灣美術館(臺中市西區五權西路一段2號)。
(六)高雄市立美術館(高雄市鼓山區美術館路80號)。
(一)由各縣市團委會與當地教育局處協調,同意協辦本項活動,並請參加學校將行程列入教學活動行事曆。
(二)會同教育局處依表定活動日期及名額分配一覽表邀請境內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高(四、五、六)年級學生參加;同一學校以40人一輛遊覽車為原則,若不足數可由鄰近學校學生合併組隊,每一輛遊覽車包含領隊、服務員、老師及學生以42人為上限,俾使資源分配普及。
(三)各參加學校須先徵得學生家長同意,並函請教育局處核備計畫後,始得組隊參加。
(四)各縣市參觀活動行程需依據實施辦法規劃訂定。
(五)參觀行程需洽租車齡五年內之合格遊覽車,並訂定租用車輛合約送主辦 單位備查。
(六)執行單位應要求各縣市團委會製作活動手冊,內容包含執行要項、行程表及參加人員名冊,於活動前一週寄送救國團總團部服務處備查。
(七)各縣市團委會應協助參加學校致函各參觀單位申請參觀及導覽等事宜。
(八)各參加學校應於活動前整理參觀場館相關資料,並輔導學生瞭解參觀內容及製作學習單,以增進參觀效果。
(九)各縣市團委會應於活動前3天辦妥參加學生、老師、服務人員平安保險。
(一)活動期間適時邀請教育局處承辦人員隨隊指導,並指派專任同仁乙名全程參與活動,以加強維護活動安全,掌握活動品質及教育效果。
(二)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台積電文教基金會贈送參加學生每人一份紀念品,於報到時分發,並於活動期間隨身攜帶。
(三)各縣市團委會應於活動前10日,以電話聯繫參觀行程中有關膳宿及接待單位,分別確認食宿、參觀時間及進行方式。
(四)參觀活動配合事項:
1、各參觀單位應較預定時間提早10分鐘到達參觀地點。
2、各校參加學生務須遵守參觀單位之各項規定
3、各參加學校學生均應撰寫參觀心得,並評選優良作品輯入實施成果報告書。
十一、活動成果彙整:
(一)各縣市團委會應於活動結束2週內將經費支出憑證送總團部財務處核
銷。
(二)各縣市團委會應將活動實施成果報告表、活動照片(至少7張,包含參觀地點、團體照等相片,以jpg檔製作光碟)、參觀心得word檔(每校至少提交作品5篇)等資料於活動結束後3週內併送總團部服務處彙辦(爲便於彙編活動實錄,統一使用A4紙張14號標楷體字製作光碟片)。
十二、活動經費:參加學生活動費用由主辦單位全額負擔。
十三、附則:本活動日期、人數及行程如因特殊原因必須調整時,得經主辦單位同意後變更之。